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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配偶隐私权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是夫(或妻)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配偶他方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对方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对方的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婚姻状况的隐私权、夫妻之间各自私生活的隐私权、夫妻共同生活的隐私权、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生活的隐私权。法律如何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冲突协调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冲突,归根到底是配偶身份利益与隐私权人格利益的冲突。法律协调利益冲突时,需衡量各类利益的轻重,法律协调好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也就能协调好它们之间在个人利益与个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所以,本课题的研究,不仅具有课题价值,现实意义也更为明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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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
(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夫妻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转移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其名虽然是“义务”,但实际也包含着权利。配偶双方都负有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互为的义务就必然意味着夫妻双方都享有要求对方不为婚外性行为的权利。也就是说,就义务而言,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就权利而言,夫妻忠实义务可称作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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