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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一种制度产生怀疑和恐惧的时候,这种制度的权威性就受到了挑战。我们知道婚姻在实现着它的满足男女双方性的和谐和满足以及生育繁衍人类后代的自然属性功能时,婚姻还在发挥着他的经济的职能和扶养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具有深刻的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这与人的社会性本质是一致的。关于人的本质,马克斯曾作过简单而经典的概括:“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当人们的行为危及到婚姻这种制度本身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对正义的损害。(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公平分配举证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利益。(1)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判决债务分配前,也应新进行共同债务的确认,男女双方应负有同等的举证责任。当离婚时,双方对于双方列明的债务没有异议时,法院关注的不是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而是债务的分配上,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债务的虚假性和非法性很小。夫妻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决定着对于任何债务的确认,无论婚姻主体双方协议或法院如何判决分担,都改变不了夫妻最终连带清偿的实质。债务的确认意味着自身财产减少的可能,所以在这个环节几乎没有出现虚假债务的可能性和必要。当一方对债务存在异议时,法院才开始审查该笔债务的真实性,以及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判决是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婚姻法的原则进行判决分担。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之前,先进行一个确认之诉,在该确认之诉中,原告和被告是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一旦对债务的性质产生了异议,男女双方都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因为双方对于共同生活的了解程度是相当的,
f举证能力相当。(2)离婚后,第三方对婚姻双方提起债务诉讼,法院的审判思路不应当局限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固有思维里,而应兼顾三个诉讼主体的权利。(a)对离婚后,第三方对婚姻双方提起债务诉讼的法律分析在离婚后,第三方对婚姻双方提起债务的诉讼是一场诉讼,三个当事人,多重法律关系,多个诉依次存在。一场诉讼是指第三方债务人对原夫妻双方提起的债务主诉。三个当事人原告债权人,第一被告债务人,第二被告原婚姻关系的相对方。多重法律关系是指: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决定着二者三方之间存在这对抗性。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因原有的婚姻关系的存在彼此之间产生一种对共同债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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