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予以公正的分配。对于失败婚姻的成功处理,意味着婚姻的双方不需要因为失败的婚姻而背负永久的不知尽头的债务负担,而可以跟过去决裂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而如果在离婚诉讼时,婚姻的一方当事人没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没有完全列明自己的债务情况,在离婚若干年之后,已经开始新的生活的婚姻另一方突然接到诉讼传票,要求对自己并不知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是对新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的打击,也让原婚姻关系具有了不可知性,甚至婚姻关系的最大利害关系人未成年儿童的权益也受到威胁。正如本案,一旦债务成立,委托人与自己的女儿将面临着流离失
f所的境地,离婚后对方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委托人自己抚养孩子已经是非常吃力,如果在突然背负莫须有的巨额债务,两人的生活质量会大打折扣。婚姻的失败本来就是对儿童一次非常大的精神打击,若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债务,再让儿童流离失所,这样的法律岂非恶法?(三)简单根据债务形成时间来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将导致正义的失衡。1几种非“正常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原婚姻当事人在离婚时不说出债务的存在,在若干年后,第三方才提起诉讼,有几种情况的可能性:(1)债务凭证是离婚后虚构的,这可以通过笔迹鉴定,鉴别真伪。也有无法鉴别或很难鉴别的,落款为仅在离婚前几天内形成的债权凭证。(2)债务凭证是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但债务本身是虚构的,债权凭证上的债务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借此向对方寻求婚姻失败的报复或讹取钱财(3)债务是真实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真实债务,但债务本身具有非法性,例如赌博形成的赌债,嫖娼形成的债务。(4)债务是真实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真实债务,但因债而得财产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偿还了非法债务例如赌债。上述四种情况,均不属于婚姻法上的共同债务,但在证据的形式要件上,均具备婚姻法上的共同债务的形式要件,对于这样的债务,婚姻的相对方根本不知道债务的存在,更无法举证这些债务的非法性,因为非常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如果简单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来判决婚姻的相对方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就失去公平和正义。(2)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公正的界定,判决会直接动摇婚姻制度本身的权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依前所述而得的判决会让婚姻的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状态处于不可知,不可控状态,会鼓
f励一些非法者借助婚姻获得非法利益,也会让诚信的婚姻当事人对婚姻产生恐惧。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