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存在第三方知晓的特别情形外,均属共同债务。正是因为该种不严谨的表述,造成了本文开始所陈述的情形的发生,部分实践法律工作者对该问题的正确理解产生了歧义。当第三方与婚姻的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时,或者债务的形式是合法的,但实质不合法时(例如因赌而写下欠条),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形成的审判思路会严重伤害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法律会失去公平。所有对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应当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持一致,以保持法律的严谨与尊严。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法院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如何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夫妻共同财产法律空白。在我国整个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仅仅概括规定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用界定共同财产的思维来界定共同债务: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只要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正确界定的必要性
f婚姻是男女两性为共同生活互为配偶,而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而完成的为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组合。婚姻制度在形态上经历了杂乱性交关系,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婚姻关系理论上出现了统一体模型,个人主义时代的契约模型,伙伴关系理论,新兴的盟约模型,典型经济分析学派的公司模型,针对解体家庭的特许模型。而在当今世界上主流婚姻形态是男女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上契约论占主导地位。2001年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也更多的体现了婚姻契约的性质。诚实守信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彼此选择,互为配偶,进入婚姻。当彼此互为配偶的感情基础不存在时,法律赋予了婚姻主体结束婚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的自由。婚姻制度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两性关系具有权威性和主导性的结合形势,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制度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人们在进入婚姻时,对于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一个明确的预知,这种预知就包括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制,对为共同生活而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存续期间对财产和债务的情况双方都有通报的义务和知悉的权利。当婚姻的双方进入离婚程序时,双方应当诚信报告个人的财产和债务状态,从而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