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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探讨
作者:林金奕徐晓丹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11期
摘要该文从《公务员法》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从加强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的建设、健全考核标准、确定考核内容、运用全方位改进考核方法、确保考核结果落到实处、有效监督考核全过程等方面,并结合360°考核法、ISO内审员考核等实例提出了改进和完善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路和具体建议。关键词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改进完善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目前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暴露出来的法律保障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考核内容不具体、考核标准不详细、考核方法不灵活、考核结果不明显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环境因素、人为因素、思想因素等原因分析,笔者认为,为了使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得到健全稳固的发展,我们应该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中国公务员的考核机制加以改进和完善:1加强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的建设人们常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才导致了诸多漏洞的出现。公务员考核制度也不例外,因此,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首先要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日本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较为具体细致,除了《国家公务员法》外,还有《国家公务员工作评定规定》、《关于工作成绩评定手续与记录的政令》和《勤务评定的基本标准》等。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特点就在于评定内容多,规定严格,但程序复杂,而且评定结果并不能真正对晋升发挥作用。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采取“法中规”的手法进行法律的完善。2007年6月1日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就是对《公务员法》中惩罚章节的进一步规定。由此可见,在《公务员法》的规定范围内,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再颁布相关的公务员考核规章,对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标准、方法、结果的评定和使用、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一个方法。此外,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地方差异影响到了管理制度,各地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公务员考核的办法或实施细则。英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不求统一。英国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考核的方法、步骤都有所不同;考核的等次和考核结果的使用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归纳其特色有二:一是不搞一刀切,各有各的优势,较灵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