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规定执行。
表226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15且≤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
第227条
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71和2272的规定执行。
9
f表2271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第一圈层第二圈层≥05≥09≥07第三圈层≥04≥08≥05
重工业轻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
≥10且≤30
注: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
表2272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第一圈层第二圈层≥40≥40≥35第三圈层≥40≥40≥35
重工业轻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
≥40
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
第228条高等学校用地应按表228执行。
表228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第一圈层建筑容积率≥06第二圈层≥05第三圈层≥05
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9条
物流项目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
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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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2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亩,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2.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9的规定执行:
表229
三环路以内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不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12且≤30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07且≤30≥07且≤30≥08且≤30第三圈层≥06≥06≥07
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第2210条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0的规定执行。
表2210
三环路以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