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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条数用地面积5000以下5000100001000020000≥2000011009508508
容积率折算系数
2111009508531211100954125121110
注:1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
第223条
第二和第三分区内的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
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1.建筑高度不小于80米时容积率不大于50,建筑密度不大于202.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小于35米且不大于80米时,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根据建筑密度和高度的要求确定且不大于503.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35米时,容积率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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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密度根据建筑高度按表2222第二分区内用地或表2224第三分区内用地的要求选取。
第224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
表224
用地性质建筑形式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建筑密度旧城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25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30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35≤30≤45≤40≤40≤40≤50≤30≥08且≤16≥10且≤24≥10且≤24≤24≤30不大于6层不大于24米≥30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容积率层数高度绿地率
中学用地新区旧城小学用地新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旧城幼儿园新区养老院农贸市场派出所办事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社会停车场(库)
≥30
结合设计要求
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225条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51、表2252的内容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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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表2251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高层)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位置地铁站街坊
总容积率≤100≤80
总建筑高层主体绿地率(适用于兼密度建筑密度容住宅用地)≤50≤25≥10≤50≤45≤40≤25≤22≤20≥10≥15≥15
第一分区第二分区第三分区
≤60≤50
表225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多层)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30≤27≤25
总建筑密度≤50≤50≤45
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10≥15≥15
第一分区第二分区第三分区
注: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60,容积率上限为20。
第226条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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