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600米时,按表2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表2222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划限高(米)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规划限高(米)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h≤24301840h≤45222824h≤30282245h≤50203030h≤35262650h≤55203335h≤40242755h≤602036
表2223
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5
f建筑高度(米)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20401744
h>6016481550
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3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4或表2225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或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400米时,按表2224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198”地区范围内规划指标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总容积率不得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2。表2224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划限高(米)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表2225h≤24301824h≤30282230h≤35262435h≤402428
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建筑高度(米)总建筑密度
总容积率
h>402230203318361638
第四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6
f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当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配套内容的用地的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
表2226
临规划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