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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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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域内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设强度须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第222条关规定执行: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
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总建筑密度绿地率总容积率
第一分区第二分区第三分区198地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25
25
基准容积率50,并结合表2226确定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根据容积率查表2222或表2223确定根据容积率查表2224或表2225确定
25
基准容积率40,并结合表2226确定
30
基准容积率30,并结合表2226确定
22
30
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不大于30
4
f注: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3.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基准容积率为5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第二分区范围内建筑基准容积率为4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2或表222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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