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20120323颁布时间r
20120701实施时间r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文号r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r
2012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制r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r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r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r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r
第七章 法律责任r
第八章 附则r
r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于2012年3月23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
2012年3月23日r
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r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r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r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动员机制、行政区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和政府与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应对能力。r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社会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r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r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r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r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