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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于2012年5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效能,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出发,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应急重点建设项目,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组织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依法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直接指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f上级所属驻当地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调度。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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