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第二十一条城市给水工程净(配)水厂的生产设施宜包括一下内容:
一、常规处理水厂生产设施包括水处理和污泥处理两部分。水处理的生产设施主要由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清水池以及送水泵房等构成。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主要由调节、浓缩、脱水等构成。水资源紧缺以及技术经济可行的地区可包括废水回收设施。二、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在常规处理生产设施基础上,增加预处理以及配套设施,对高浊度水还包括沉砂或预沉设施等。三、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在常规处理生产设施基础上,增加水质深度处理以及配套设施。深度处理工艺有活性炭吸附、臭氧生物活性炭以及膜处理工艺等。四、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在常规处理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的净水厂。五、配水厂直接供原水的地下水配水厂,应有消毒设施;当地下水含铁、锰、氟超过标准时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第二十二条净(配)水厂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宜包括:加药系统、变配电、生产控制系统、计量、厂区给排水、维修、交通运输(含汽车库)、化验、仓库、照明、管配件堆棚、大门、围墙、消防和通信等设施。净(配)水厂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包括办公室、食堂、值班宿舍、安全保卫等设施。寒冷地区还应包括锅炉房等供热设施。第二十三条输水工程主要包括输水管(渠)、穿越工程、中途加压站、调蓄设施等,以及管道(渠)的附属设施、供变电设施、管(渠)维修养护道路和必要的事故抢修设施、水质监测设施等。第二十四条配水工程主要包括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消防设施、加压站、中间补充消毒系统、调节水池、供变电设施、管网调度和配水管网特征点的水质、流量、压力的监测以及必要的事故抢修设施等。第二十五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依托条件合理确定,应尽量减少项目建设内容,控制建设标准。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f第三章工艺与装备
第一节取水工程第二十六条供水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水源应不易受到污染、水量充沛可靠、水质符合现行标准。当有地下水与地表水两种水源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一般宜首选择地表水,对地下水已经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取用地下水的设施。
宜在取水口和水源保护边界设置水质在线实时监测设施。水质监测项目可包括:水温、PH值、浑浊度、有机物等。第二十七条地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