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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水源应选在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取水构筑物形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地下水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水量,采用管井取水时,应有1020取水量的备用井,但不得少于1口井。在非稳定流条件下,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在经济上合理,有较长的使用年限。第二十八条地表水取水工程应根据河床条件、河道水深及主流流向,在适当位置选择合适的河心或岸边取水。当需要采用拦蓄闸坝抬高水位时,其冲砂、防淤设施应同时建设,河心引水管道不应少于2条,严寒地区应有防冰冻措施。
在沿海地区易受咸潮影响的内河水系取水时,可在咸潮影响范围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或采用避咸蓄淡水库取水。
取水复杂的工程建设,土建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设,设备分期安装,岸边取水构筑物应修建护岸及护底工程以保持良好进水条件。第二十九条水库、湖泊取水工程应根据岸坡地形、地质、水深,结合不同水深、不同平面位置的水质变化和生物分布、输水线路的走向、原有水库输水设施的利用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适的取水位置和取水形式。在水质随水深变化较大的区域取水时,宜考虑分层取水。第三十条在水库或水位变化幅度较大的江河内设置的取水构筑物,应充分考虑水能的利用或采用电机调速等其他措施。
第二节净水工程第三十一条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一、给水系统布局合理。二、不受洪水威胁。三、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四、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五.又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六、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七、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八、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第三十二条水厂的净水工艺应根据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要求等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常规处理工艺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时,应增加预处理和(或)深度处理工艺。城市水源单一的水厂宜设置水源水质恶化的应急处理措施,可采用投加粉末活性炭或化学药剂等其他方式处理。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地下水除氟宜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反渗透法等。地下水除铁一般采用曝气─接触氧化单级过滤工艺。对于含有铁和锰的原水,铁低于6mgL、锰低于15mgL时,可采用曝气─单级过滤工艺;铁或锰高于上述浓度时,应通过试验确定,一般可采用曝气─双级过滤工艺;除铁受硅酸盐影响时,可根据实际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工艺。第三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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