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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发生水质等突发事件并影响供水水质期间,提供城市居民基本的生活引用水。第十三条城市给水工程的取水、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应配套建设,保证项目的整体效益。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工程建设的资金、土地以及供电、排水、交通、通信等配套设施的条件,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第十四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f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五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根据城市类型、建设规模、水源水和供水的水质标准合理确定。城市分类及建设规模划分如下。
一、城市类型一类:直辖市、特大城市、经济特区以及重点旅游城市;二类:省会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三类: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二、规模类别(以水量计):I类:30万~50万m3d;Ⅱ类:10万~30万m3d;Ⅲ类:5万~10万m3d。
注:1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规模含上限值。
2规模大于50万m3d参照I类规模适当降低单位水量的指标,小于5万m3d规模的参照规模执行。
3建设规模指城市给水工程的水厂及泵站的规模。
第十六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应根据城市分类、城市发展规划,按规划期限进行城市供水量预测,结合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城市供水量应包括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失水、未预见用水。第十七条居民生活用水量和综合生活用水量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条件、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量指标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充分考虑节约用水和水价等的影响,综合分析确定。第十八条工业用水量应按照工业发展要求、工业结构和类型,并参考近五年实际万元产值取水量以及提高节约用水率和工艺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分析预测;也可按产业分类,根据产品产量及综合耗水指标测定;或者按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等方法进行综合预测,并应考虑再生水利用对实际用水量减少的影响。第十九条城市给水工程由取水、净水、输配水工程等生产构筑(建)物,相应的生产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第二十条取水工程主要有地下水或地表水取水。地下水取水由取水构筑物、配套的输水管道和送水泵房等构成;地表水取水主要由取水头部、引水设施、取水泵房等构成;取水工程的生产配套设施包括供电、变配电、通信、控制、交通运输、水源保护与水源水监测,以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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