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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4、拒绝运营期的履约担保在项目建设期,政府往往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从资金方面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但是项目建成后,政府的风险已大大降低,尤其在项目进入运营期以后,主要是政府履约。若政府此时仍然要求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期维护担保,则该维护担保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因为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投资人完全依靠项目经营来收回投资成本和实现合理利润,其必然会保证项目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因此,根本没有必要设置运营期履约担保,即维护担保。在设置维护担保的情况下,投资人所增加的财务成本会增加到总投资额中,增加资金压力,造成资金闲置,对双方均没有益处。有鉴于此,项目公司在与政府的谈判中应尽量说服政府免除维护担保,或降低担保条件。5、逾期竣工的责任承担为了保证工期,特许经营权合同一般都会约定项目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对于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还会赋予政府单方解除权。但BOT项目建设周期长,整个建设工期可能受到项目范围变动、设计变更、政府未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政府违约、项目资金不到位、项目公司拖欠工程款、承包人人手不足、设备缺陷、拒绝施工、不可抗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而一旦出现交工延误或逾期竣工的情形,政府往往要求追究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轻则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重则没收履约保函,甚至单方终止合同,给项目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在建设工程实践中,造成交工延误或逾期竣工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其往往是各项因素共同作用或连锁反应的结果,不能简单归咎于项目公司一方或某一项原因。故在诉讼或仲裁实务中,导致交工延误或逾期竣工的原因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了有效避免纷争,同时保障公平正义,建议严格限定项目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条件,明确约定项目公司仅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负责。6、拖延工期的惩罚与提前竣工的奖励如前所述,特许经营权合同一般都会约定项目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对于项目公司提前完工的情形却疏于约定,有的合同仅约定“缩短的准备期、建设期相应延长收费期”,而缺乏提前竣工的奖励。项目公司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提前竣工,使公共基础设施提前投入运营,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的对等原则,应当在合同中设置提前竣工的奖励,政府应根据项目公司提前完工的天数给予项目公司奖金,给项目公司以物质激励,促进项目公司提高效率。7、临时关闭项目的补偿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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