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可避免地蒙上了一层行政色彩,政府很容易利用其特殊的主体地位侵害合同相对方的权益。因此,如何防范特许经营权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每个投资者都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二、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的性质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是BOT投融资模式的基础,是指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与私人投资者签订的,授权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专属于政府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运营、收益,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协议。其实质上是一种契约,私人投资者基于这样的契约获得特许经营权。
f由于基础设施关系国计民生,一直以来由各国政府垄断经营,私人资本只有基于政府的特别授权,才能对其进行建设及经营管理。即私人资本或其出资成立的项目公司通过与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签定特许经营权合同,获得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并以该特许权合同来规范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权合同是实施BOT项目的前提,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签订其他各项协议的基础,在整个BOT项目中处于核心地位。关于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性质,历来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分别代表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差异。笔者认为,由于BOT项目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命脉,如果没有国家干预,仅以私法对其实施调控,很容易由于私法主体的逐利性,对项目的公益性质及战略安全造成消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权力的适当介入有助于推进项目顺利实施,保证项目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作为签约主体一方,不仅是与私人投资者或项目公司处于平等地位的合作者,还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着监督管理职能,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而法律地位的双重性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双重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作为合同当事人,既平等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又凌驾于私人投资者或项目公司之上,享有行政管理监督方面的特权和支持的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权合同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特点,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政府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者: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政府既是合同一方主体,又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者,即合同相对方的选择者,合同相对方能否取得特许经营权完全取决于政府单方面的决定;2、政府在合同中居于主导地位并享有行政特权:在特许经营权合同履行期间,政府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享有对合同相对方的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