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监督权、制裁权,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凌驾于合同相对方之上。故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由于私人投资者或项目公司的主体资格是由政府单方授予的,其在谈判和签约时均受制于政府,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合同关系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容易利用其所享有的行政特权,将诸多不平等条款写入特许经营权合同,加重投资人的义务负担与违约责任,减轻政府主管部门的义务,或者免除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甚至于把部分应由政府承担的义务与费用强加到项目公司身上,侵害投资人的权利。而投资人为了顺利获得特许经营权,迫于无奈往往忍气吞声作出妥协,往往为将来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三、投资者如何防范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特许经营权合同作为整个BOT项目的核心与灵魂,必须授权明确,能够规范整个BOT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移交过程,其内容至少应当涵盖特许经营权的范围、特许经营的期限及其变更、项目公司的组建、项目融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移交等BOT模式特许经营的方方面面,同时对不可抗力、特许经营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争议的解决等也应当作出约定。由于BOT项目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的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为了保障BOT项目的顺利实施,政府必须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而BOT项目的投资、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
f资产管理等在特许经营期间全部由项目公司一方承担,项目公司不但投资回报没有保障,还承担着多项风险,双方地位处于极不对等的状态,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为了弱化当事人地位差异、防范政府违约风险、减少纷争,笔者认为,特许经营权合同除了重点关注项目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施工、交工与竣工验收、项目运营与维护,以及项目移交期间的义务外,还应当关注政府的协助义务,合理设置合同双方在项目建设、运营、移交期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鉴于建设工程实务中BOT特许经营权合同版本通常由政府单方拟定并提供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在谈判中所处的强势地位,本文主要从保护投资人及项目公司的角度出发,就实践中重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讨论如何防范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的法律风险。1、防止政府对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过度限制实践中,由于BOT模式被广泛运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政府为保证其安全、稳定地运行,往往会对项目公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