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资料归档保存。
f第六章贷款项目的担保措施第十五条对获得批准贷款的企业,必须落实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和企业担保等。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在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保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并完成抵(质)押合同文本的签订手续。第十七条如贷款企业提供其它企业信用担保的,在审查完担保企业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后,应与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章贷款合同签订及放款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在贷款项目相关手续办妥后,必需签订贷款合同,签约程序如下:1、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或格式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及其它需准备的法律文书。2、由业务部及法律顾问对上述合同文本进行具体审核,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文本,报总经理审定。3、由业务经办人登记《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4、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件进行复核。5、涉及到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本公司至少应有2人在现场。6、业务部对项目所有手续办妥后,把相关资料报送风险管理部一份备案。7、业务部对项目所有手续办妥后,应填写《贷款项目放款通知书》,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送财务部一份,财务部凭总经理签字的通知书方可办理放款转帐手续。
第八章贷款项目的管理第十九条贷款项目贷后管理包括:项目跟踪及抽样检查、展期项目、逾期项目的管理等方面。第二十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或自然人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资金和及时支付利息。2、经营和财务状况。3、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f4、风险评估。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贷款项目的检查由业务部负责,风险部可随机抽查。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贷款以及其他需要引起特别关注的贷款,应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或全程跟踪,检查前应制订计划;其它贷款则应进行日常定期检查,一般来说,一个月不少于一至二次。贷款项目实行谁经办谁负责的责任制。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或重大问题时,应立即上报;撰写检查报告,报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