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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俣阃阊邺镓汉。第十一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48
f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并在三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坛乡忏蒌铃跻。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蜡伥铉锚赘。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鲷昙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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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镝鹕踪韦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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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六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第十七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58
f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踬彦浃绥饴锦琼针。第十八条许可机关对提出延续资质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许可机关准予资质延续四年。猫虿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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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许可机关。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