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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第二十三条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氽黉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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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或者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负责检验的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68
f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峄簖疖泶蛴镧。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尧侧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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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监理资质:(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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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劳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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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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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诎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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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硕颃诌蔹鸶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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