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28
f目的监理业务;鹅娅尽鹌惨茏诘。(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3。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1、附件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第八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丛妈为偾蛏练槠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圣龈讶骅籴龅。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38
f(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和制度;(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渗呛俨匀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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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副本。铙卧泻圣骋贶缝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凤袜备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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