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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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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第八条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全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第九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保证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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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医院相关科室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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