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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医学科提供床旁B超、血液净化仪、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一条重症医学科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重症医学科每天至少应保留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
第十二条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大于1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离病人。
第十三条重症医学科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宜接近手术室、医学影像学科、检验科和输血科(血库)等。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第十五条重症医学科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医疗、护理、医院感染等管理部门应履行日常监管职能。第十六条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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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第十七条下列病理状态的患者应当转出重症医学科:
(一)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
(二)病情转入慢性状态;(三)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第十八条重症医学科的患者由重症医学科医师负责管理,患者病情治疗需要时,其他专科医师应及时提供会诊。第十九条医院应采取措施保证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护士具备适宜的技术操作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第二十条对入住重症医学科的患者应进行疾病严重度评估,为评价重症医学科资源使用的适宜性与诊疗质量提供依据。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和完善重症医学科信息管理系统,保证重症医学科及时获得医技科室检查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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