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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确认记账完毕后,返还信贷专柜保管)传递到会计专柜(核对印章环节与受托支付一致),将贷款发放到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贷款资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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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户,由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资金。信贷专柜将贷转存凭证第二联交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信贷人员保管。(三)信贷人员负责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每个月报送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三十二条支付方式变更。在贷款资金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的;(二)借款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的;(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四)借款人资金支付出现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三条信贷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将贷款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的负责人为管理主责任人,管户信贷人员为管理经办责任人。第三十五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各项检查,分析借款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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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第三十六条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岗位变动时应办理责任移交手续。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审计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管理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管理主责任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管理责任交接表要存档保管。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收后的贷款管理负责。第三十七条贷后检查。贷后检查要求双人实地进行。(一)首次贷后跟踪检查。在首次提款后15日内,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包括管理经办责任人在内的检查人员对贷款资金流向、企业执行信贷合同等情况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填写《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附件8)。检查的主要内容:1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在《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上详细、如实填写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如具体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金额、用途及流向等,并核对企业账户流水及支付凭证,重点要掌握流动资金贷款的流向,尤其要检查贷款是否被挪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是否用于国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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