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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所属机构的管理,严控层级、精简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机构全生命周期的精益管理,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交建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各层级机构的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行为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指中国交建各层级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法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非法人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登记注册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由管理层级中的第一层级设立的全资、控股的法人单位。第四条在管理层级上,第一层级是指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或者中国交建;第二层级是指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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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层级设立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依此类推。第五条中国交建战略发展部是中国交建机构管理的主管部
门,按照工作职能及工作程序对机构的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审核、批复、备案统计及动态监控等。投资事业部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核、批复等,海外事业部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驻外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海外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批复等。
第六条中交集团所属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七条全面应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以实现机构备案、查询、统计、监督等功能。中国交建建立机构的统一行政组织机构编码,作为机构身份的唯一代码,应用于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已设立的机构,按照《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组织机构编码标准》赋予其行政组织机构编码;新设立的机构将由相关部门,在批复文件中赋予其行政组织机构编码。第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产权交易,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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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九条机构的设立是指中国交建各层级单位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注册新设机构或者取得企业控股、参股权益的法律行为。第十条机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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