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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条件(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员以上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
f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3、市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1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5人。市监督机构应按30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530项工程的监督工作量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县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2人。县监督机构可按15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或专业监督任务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每专业不得少于2人。4、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具有5年以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聘用人员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六)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1、市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10台以上计算机,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2、县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3台以上计算机。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10平方米。(七)有监督检查应具备的仪器、设备;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正常的监督工作需要,至少配备附件一要求的各种仪器、设备。(八)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各项制度;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4、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监管制度;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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