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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给予股份公司的扣点在财务费用中列支,被税务局查补了税款并给予了罚
f款。因此,各所属公司在对集团所属企业付款时,如果购货方需要索取扣点,
必须到自己的主管国税机关开具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给销货方,销货方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双方往来账,
这在前集团已经发了通知。第三部分工资薪金支出
一、税法所说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以下支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住房增量补贴也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这里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对一般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其标准是800元人月,这要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880分清。
二、下列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七)独生子女补贴;(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f(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三、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关于这一点的执行标准,;税务局在2001以前是:1、企业要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基本的劳动保险。今年税务局只是要求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经劳动局鉴证过的劳动用工合同,而不是内部合同。因此我们集团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有大量的临时工、促销员按照规定,给他们的工资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相应的费用中列支。而应当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集团也曾经下过文件要求各所属公司解决这一问题,并且还制定了一个临时工扣税办法以及账务处理办法。但是,通过集团计财部的纳税自查,发现除集团之外,各所属公司这一问题并未解决好,因此,可以说,这也是一个纳税隐患。四、目前,我们集团一共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进出口公司、技术中心(已经不存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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