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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f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
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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