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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10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概况要准确理解适用一个罪名,首先了解其立法背景及立法原旨非常有必要。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金融业是国家进行计划调控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其活动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另外,这一时期由于经济不发达,公民手头现金、存款甚少,机关、社团也没有更多可供支配的资金,因此就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制度环境和客观条件。所以,1979年我国在制定第一部刑法时,就没有规定这个罪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和深入,国家经济日益活跃,公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手头现金和储蓄存款也越来越多。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国家金融市场的搞活,市场日益繁荣和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的扩大,一些个人和单位(公司、企业)为了发展生产或扩大经营,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募集资金,有的进而发展到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擅自吸收公众资金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其中一些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也在相互竞争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给国家和公民带来了极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引发了不少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
9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1997年3月4日,第176条。10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6月30日,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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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浅析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制
为此,1995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专门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其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其第七十九条还特别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11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同年6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第七条明确规定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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