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不履行担保职责,只作为单纯的中介,帮助资金借贷双方进行资金匹配,是最“正宗“的P2P模式。这种模式本质类似于直接融资。
2有担保线上模式,这是目前国内P2P的主流模式。这种模式下的网络平台扮演着“网络中介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综合角色,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实质上是承担间接融资职能的金融机构。
3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下,借贷双方通常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先行借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资金借出方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模式。通过不断引入债权并进行拆分转让,网络公司作为资金枢纽平台,对出资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7
现在,越来越多的P2P机构都采用有担保线上模式,肩挑着筹资、资金中介和担保职能,但由于缺乏对其资金来源的监管控制,又未对P2P机构放贷行为的资本约束,风险显而易见。到目前为止,已发生若干起网贷公司跑路事件,涉案网贷公司通过对出资人、注册资本、借款人等重要信息的造假引诱客户上当。不少P2P公司都宣称其融资的违约率极低,实际上背后依靠的是资金池的搭建。8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在融资领域,P2P机构正在快速扩张,在提高社会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也积累着信用风险,借款方违约难以追回、P2P机构跑路事件比比皆是。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风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而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5王明国:《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与问题》,银行家,2015年第5期。6刘斐:《互联网金融模式与监管》,中国经济出版社2016年版,第27页。7新浪财经:《互联网金融》,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8新浪财经:《互联网金融》,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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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浅析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制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9刑法没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