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选用与进场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第九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