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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省份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省份,适当调减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对切实重视“工程”、努力增加投入、工程实施效果显著的省份,给予奖励性支持。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下一级政府履行工程目标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建立奖惩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将“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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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强化“工程”安全责任制,实行项目县党政负责人分片包干,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校舍安全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监察。对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影响防灾能力致人伤亡的,或者忽视校舍安全隐患、不履行改造职责造成校舍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各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工程”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规划、年度计划、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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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工程验收可吸收当地媒体、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努力建设“阳光工程”。
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公示牌。前期准备阶段,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项目资金来源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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