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专业专注
f
“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各地应当切实加大对“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由当地审计机关或聘请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建立“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国家重点督察、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
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工程”实施进行专项检查。
专业专注
f
各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自2009年至2011年,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或专家,对每个项目县的“工程”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
各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成立专门的专家督查小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巡查各项目县“工程”实施情况,现场办公,指导、帮助、督促各县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各县“校舍安全工程办”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建立“工程”评估机制。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在“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各地“工程”目标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