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度、校舍安全鉴定结论、监督投诉电话以及建设、鉴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资质和责任人等情况;施工阶段,公示内容增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动态进展;竣工验收后,公示验收单位、验收结果和交付使用日期。
加固改造、重建和避险迁移项目竣工时均应当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统一注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字样、竣工时间,项目县县长、教育局局长、项目学校校长姓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额度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各地应当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党和政府建设安全校舍、保障中小学师生安全的重大举措,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地要积极宣传和及时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本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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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各省应当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学校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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