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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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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位于洪范区、蓄滞洪区的学校其防洪自保设施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期间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工程资金
第二十二条“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补助。各地应当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的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工程”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分别建设不同的项目学校,确保改造一所、安全达标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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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两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重点支持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各省要将资金安排落实到项目的情况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对“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保证工程需要。
第二十八条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工程”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建校舍等教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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