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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草案条文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围)
本市行政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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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围。根据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参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要求,丰富历史文化保护的涵。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加强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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