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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以及跨部门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及安全、保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或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项目评审、项目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集约节约、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统一项目评估、统一平台支撑、统一应用开发、统一安全保障,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数据资源局、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f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审查、建设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评审、组织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
委网信办参与全信息化项目规划,负责对全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落实情况进行论证、评审、验收、备案。
发展改革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审批或备案,配合数据资源管理局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财政局参与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和预算投资审核,负责信息化系统建设经费及年度运维经费的预算安排,对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需求提出、建设方案编制、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上级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f以及“数字江淮”、“数字安庆”、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相关要求等,结合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明确系统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规模、功能应用、数据共享、安全保障、运维服务、经费预算明细及系统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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