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履行主体合同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二、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的要件如下:、必须有原债务的存在、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它包括同时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须有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四、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制度,按照德国民法典规定,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f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