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业主作为共有所有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指业主有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共同使用与轮流使用。
第二收益权。指业主可依规约或其共有持分取得因共用部分所生利益的权利。如将共用庭
院出租每个共有所有权人均可按照其应有份额获得租金。
第三共用部分单纯的修缮改良权。是指各共有人基于居住或其他用途的需要有权对共有部分进行单纯的修缮改良。单纯的修缮改良是指不影响或损及建筑物共用部分的固有性质的修缮改良行为。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法律特征
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总结出共有部分所有权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客体范围的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分割、转让共有部分。根据物的使用目的共有部分是用来满足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使用需要而存在的因此个别或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部分。其请求分割或转让的只能是其所占共有权的权利份额并且必须与其专有部分所有权同时转让。
其次“共有持份”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根据《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除另有约定外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有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我们可以推知业主是以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为份额对共有部分行使共有持份权的即“共有持份”是按照业主专有部分的占有比例为原则进行事实分割的。
再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自主转让其共有持份权。根据《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当一并转让。这项规定一方面说明业主的共同所有权是以其专有部分所有权为前提和基础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业主可以依其单独意思表示处分其共有持份权且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最后个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转让其共有持份权其它建筑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据前面的论述共有部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从属权利随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由于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于专有部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对于随专有部分所有权转让的共有持份权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具体问题分析
一停车位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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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发生在小区停车位上各种纷争和矛盾的表象我们会发现停车位产权归属才是各种矛盾和纷争发生与激化的真正的动因。《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是完善我国建筑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