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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问题
作者:王鹤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4期
摘要《物权法》初步建立起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共有权问题是该制度的核心问题。由于共有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诸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划分不清。笔者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一系列具体问题的权利归属进行延伸研究以期在原有理论与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权利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9702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伴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现代建筑技术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自从l9世纪初在《法国民法典》中出现以来被多个国家所借鉴发展至今已然成为现代民法财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口增多、城市聚居密度增大人地矛盾、人居矛盾越来越突出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重要意义也日益凸显。为更好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物权法》第6章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着重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一系列具体问题的权利归属进行延伸研究以期在原有理论与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基本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项复合型权利是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但由于对其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立法保护的缺漏使其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容易发生纠纷也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故探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共有权的行使而且也是其自身完善的需要。
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之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业主除专有所有权外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物权法》第72条中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也称“共用部分持分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权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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