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访的实现途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凸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信访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新时期的客观要求,探索依法治访的新途径新办法,逐步把信访工作引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信访立法是实现依法治访的先决条件,实现依法治访必须在信访立法的基础上进行。2005年国务院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标志着我国信访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信访立法主要体现以下几个重要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主要是主体合法和行为合法。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信访执法主体及其行为进行了界定,要求行政主体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和信访人在从事信访活动时,都要严格依法按政策及法定程序进行。二是公开原则。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公开处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和复核、督办等程序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亦需要信访人和信访执法主体认真遵守执行。三是程序公正原则。为保证有效解决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行政机关设置了严格的程序性义务,体现了程序公正原则,是执政为民意志的表达;为防止信访人权力滥用、维护理性的信访,条例也明确了信访人应承担的义务。四是结果公正原则。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要求对信访的处理结果必须
f符合公正的准则,即在解决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必须平等,同样案件应当同样处理。五是效率原则。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行政机关受理、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和回复、告知信访人,以及信访人申请复查等方面作出时间限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信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信访人必须承担产生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六是依法履责原则。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设专章规定了信访法律责任,突出了“责权统一”的修订主旨。执法和立法相辅相成,是依法治访的关键环节。要做到严格执法,就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环节及途径:一是依法行政,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信访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教育各级干部改进思想工作作风,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树立公仆意识,当好人民公仆”的要求和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政务和事务,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滥用职权、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各类信访问题。二是各负其责,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部门要认真践行温家宝总理提出的“热情、依法、负责、奉献”的要求,严格按照《信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