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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做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5理顺体制机制。查找漏洞,完善现有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合作、联合审查、规划环评部门协调等体制机制,形成环保合力。(三)巩固治理成果
f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1年底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f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一)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是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适用于中央单位)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制;具体招标事项该审批、公告的,是否履行报批核准和公告手续;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供货商问题;投标人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问题。二是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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