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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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未经领导和有权发布统计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泄漏统计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统计调查及资料管理第九条金融统计调查的内容包括总行综合人事、劳资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管理、信贷及风险资产管理、现金管理、账户管理、人民币反洗钱管理、非现场监管指标、企业(个人)征信状况、自助设备运营管理、会计档案及其会计凭证等各类账、表、簿生成的统计报表等金融统计资料。第十条金融统计调查频度分为日、旬、月、季和年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