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金融企业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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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具体统计人员为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部门经理(副经理)和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负责人)为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金融统计人员第十三条总行根据统计工作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设立A、B岗(各营业网点均应设立统计A、B岗),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和信息归集,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国家有关统计部门的指导。第十四条总行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第十五条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调查、分析、归集、汇总和报审工作。第十六条总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对象或单位、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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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十八条非本系统或单位统计人员对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统计调查时,应要求其统计人员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单位介绍信、统计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和本县联社为统计人员出具的有关证明;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四章统计工作要求第十九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开展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各项常规统计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务必对每一项统计事项指定专人负责,以明确分工,并建立统计工作任务分配登记和绩效质量考核制度。第二十条本行所需的非常规(临时性)统计信息及统计工作的开展,由总行领导临时指定职能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完成,统计对象或统计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