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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审判的重大案件和复杂案件时才能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做出最终的决定。其次,必须严格遵守审查的程序,将原先的实体性检查转变为程序性的检查。检察院需要向法院提交完整的诉讼状、证据、证人名单、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或照片等,帮助法官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第三,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制度,通过控方和辩方的对抗来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客观性,还能在一定程度提高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参与度。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国在刑事诉讼的公平性和公开性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受到传统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较多缺陷的,与联合国规定的人权保障方面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未来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1、应规定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行使对嫌疑人的逮捕、拘留权,但逮捕和拘留的时限为48小时,在这一有效时限后并没有一般西方国家具备的司法审查制度。若在逮捕和拘留的过程中发生了错捕或错拘的现象,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申诉的方式进行维权。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是不利的,也不符合联合国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为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尽快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当被逮捕和拘留人员认为逮捕或拘留的理由不充分时可以及时的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逮捕拘留的程序和材料来判定逮捕或拘留是否合法。若法院的判定结果为不合法则要在第一时间释放被逮捕或拘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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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赋予被告人享有相对沉默权
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调查人员的提问要如实回答,但这与联合国规定的《少年司法标准规则》有所冲突。在该标准中明确指出,少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接受侦查审问时有权保持沉默。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转变被告人的不利处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应当尊重被告人的相对沉默权,防止在侦讯的过程中出现刑事逼供的现象。
3、应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要获取案件调查过程中的证据和资料是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的批准的,甚至还要得到被害人和证人的许可。这不仅会增加律师取证的难度,延误调查诉讼的进度,还会造成控辩双方在证据资源上的不平等,将被告人置于不利的地位。解决这一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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