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及常规检查奖惩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使学校的就学秩序井然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管理规定》、《昌都地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一条教职工因病、事假需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填写学校编制的请假报告单,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旷工处理。
第二条学校相关部门按本规定合理,均衡地安排和审批教职工的请假,保证教学、管理的正常运行。负责教职工考勤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并将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归档。
第三条教职工考勤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组织实施,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定时或不定时进行考勤检查或抽查,逐日登记教职工考勤、坐班情况,向全校内通报。
第四条根据《昌都地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教职工一学年请假累计不得找过4次(含临时请假)。
第五条请假的程序;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学校编制的请假报告单后,按照请假天数交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领导审批。经审批后,请假报告单交学校办公室盖章生效。生效后,请假报告单由本人上交教务处归档。请假报告单因本人未及时上交教务处,造成教学事故的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f第六条因特殊情况不能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有家人或委托他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代为办理。紧急情况请假的,均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返校后在考勤记录处按期销假对无证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以旷工处理。
第八条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无效请假。无效请假按旷工论处。
第九条请假的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的事假有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有负责人签注意见再有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的事假有学校校长签注意见再有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再有局长审批。
第二章请假的类别、期限及待遇
第十条事假期限及待遇一、期限教职工有私事尽量安排在假期期内,若有急事需请假的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事假一般限制在五天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0天每学年期不得超过20天)。二、待遇1、教师事假每天扣除当月工资50元、临时工事假每天扣除当月工资的40、2、事假期间不得享受学校发放的福利和奖金。
f3、每学期事假累计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