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促使检测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质量行为,引导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
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
2003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办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通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
f的信用评价,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根据业绩、诚信激励加分、失信惩
戒扣分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质安总站每年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等级分别按照《四
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表1)和《四川省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评价表》(附表2)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分。
基础分值100分,对各考核项进行加分或扣分,最后计算总分。
得分100分以上(不包含100分)信用等级为A级(良好),得
分70100分之间的信用等级为B级(一般);得分70以下的信用等
级为C级(差)。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的周期为1年。在每个评价年度结束后,检测
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回到100分的基础分值,把新的评价年度
加分、扣分汇总后,按新的分值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只要被评价检测机构和人员存在带
△条款的扣分
事项,对其他的条款不再进行评分,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九条对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或加分,以该事项的最高加分或扣
分值计分。
第十条省建设厅每年第四季度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
f全监督信息网(人wwwcqssgovc
)上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和
员的信用等级第二章信用信息收集
第十一条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检查、记录,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总后报送省质安总站,各扩权试点县可直接报送省质安总站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