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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入住手续时,主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交纳相关费用。
监护人作为主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履行监护责任的承诺书;年满70周岁的唯一申请人入住时,应约定紧急联系人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通过网站、电子信息推送等方式统一发布办理入住手续的通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租赁期限根据承租家庭年龄、收入层次、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租赁期限一次最长5年,最短1年。租金优惠补充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f租赁期内,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合复审条件的家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办理复核、入住及复审手续时,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配租对象类别、收入及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调整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租金可按月、按季、按年收取。提前退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按实际数额退还。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对所有承租家庭检查1次,及时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合同、家庭状况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对承租家庭学生居住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入户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纳入档案管理。检查记录文本格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f入户检查时,户内至少有1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后可进入检查。
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违约行为的承租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实施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住宅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发生变化或家庭成员身体、就业、子女教育等原因需调换住房的,原则上在原配租住房入住满一年后,到所在小区受托管理机构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可进行调换。调换住房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互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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