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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进行人员配置。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动态收集管理,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定期转至市房屋档案馆保存: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二)保障对象的审核、租赁档案;(三)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档案;(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档案;(五)经营性用房租赁和公共用房使用管理档案;
f(六)工作中形成或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资料。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房屋管理、物业公司、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警务、微型消防站、卫生等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同步入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管理办公用房,统一悬挂各类办公、服务用房标识。
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管理服务站。建设规模超过200套的小区原则上需配备房屋管理服务站的办公用房,未配套建设公建房屋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临时使用未分配住宅作为管理办公用房,待具备条件后恢复原房屋用途。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用房按照集约节用、满足功能、方便服务、预留空间的原则配置,配置规模原则上参照物业用房配置标准进行安排。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配置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合理开发利用方案,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在小区中优先配置公益设施设备,引入多种类型的宣传渠道,用于公益宣传和社区服务。
f第十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包括:
(一)合同当事人身份信息;(二)房屋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数额、支付方式及动态调整租金有关规定;(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可签订租金优惠补充协议。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
f心、受托管理机构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对于通过单位渠道申请的,承租方所在单位需共同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选择期房的申请家庭实行入住前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其准入资格,停止办理入住手续,并予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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