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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
法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教育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24个月。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第八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
f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对违反师德规定已受处分,并再次违反相关师德规定的,应加重处罚。
第十条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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